(瑞)应急罚〔2026〕执法大队04号
被处罚单位:瑞丽市满意充电灯商店
违法事实及证据:瑞丽市满意充电灯商店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甲酸(浓度≥85%,塑料桶装,25KG)。经查实,瑞丽市满意充电灯商店已对外售卖涉案甲酸44桶,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7920元,现场依法查封扣押未售出甲酸(浓度≥85%,塑料桶装,25KG)共计76桶(瑞丽市满意充电灯商店储存有12桶甲酸,瑞丽古城A18-102储存有64桶甲酸)。另查明:瑞丽市满意充电灯商店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供述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且在瑞丽市满意充电灯商店储存有12桶甲酸(浓度≥85%,塑料桶装,25KG)。
主要证据包括:移交登记表、询问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购货单据、甲酸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三)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102项A类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甲酸行为;没收查封扣押的涉案危险化学品:甲酸(浓度≥85%,塑料桶装,25KG)共计76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20元;不予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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