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发改字〔2020〕14号
市、乡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 德宏州卫生健康委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20〕23号)文件精神,原《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15号)文件标准继续执行至
市、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的财务核算制度管理规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在延期收费标准到期前6个月(
附件:1.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 德宏州卫生健康委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20〕23号)
2.《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45号)
3.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计划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15号)
[附件: 附件1:德发改价格〔2020〕23号(关于继续执行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附件: 附件2:关于继续执行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45号] [附件: 附件3:云价价格〔2017〕115号_关于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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