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国资〔2023〕1号
各市属企业:
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营效率,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瑞丽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营效率,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68号)、《德宏州州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德国资〔2020〕107号)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或其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市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计算范围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令第1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市属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预算范围内企业自主分配工资总额,逐步实现市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市属企业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同时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分配关系,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工资分配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益又讲公平。
(三)坚持分级管理。按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监管体制。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确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管资本为主差异化调控市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市属企业需建立健全科学的工资决定机制、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最低工资保障机制,市属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第六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水平进行调控,并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和收入分配相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组织开展本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及内部监督和评价工作。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加快形成个人收入与岗位职责、贡献和企业效益密切挂钩,与劳动力市场价位基本适应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
第八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核准制管理。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法人治理完善程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和职工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分类确定,实行差异化调控管理。
第九条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人工成本效率水平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 承担重大专项任务、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在主要与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根据企业实际增加体现政府战略意图,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等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收入分配现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以市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综合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预算情况,结合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三条 剔除受政策调整、承担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市属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增长。其中,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越多、人工成本效率与上年水平对标差距越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越小。同时,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越多、人工成本效率与上年水平对标差距越小,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应越小。
第十六条 对于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在企业承受能力范围内,当年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但增长幅度不超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超过20%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按不超过20%确定,其中对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增长幅度可按实际增长但不超过30%确定。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在企业具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可按照20%确定。
第十九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者机构等情况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初,市属企业以上年度市国资委清算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编制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市属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市国资委在企业申报核准材料递交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家、省、州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二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加强人工成本监测和管理,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完成情况执行跟踪监测、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复核,逾期未报,视作不再调整。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上报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作出评价意见,并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做到数据填报真实、准确、完整,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工资管理部门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云南省政策要求及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指导所属子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持续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一)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薪酬的市场竞争力。
(二)企业内部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关键技术岗位、紧缺急需关键岗位、生产一级岗位倾斜。
(三)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实现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严格规范工资列支渠道。市属企业应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不得在国家、省、市规定之外新设津贴、补贴,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企业不得支付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市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和我市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保、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三十条 规范奖金、奖励发放。为调动员工积极性,企业可以根据已经制定的薪酬和绩效管理等相关内控制度,结合当年经济效益、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适度发放奖金、奖励。企业发放的奖金、奖励纳入工资总额核算,没有发放依据、没有民主决策程序及超工资总额的奖金、奖励一律不允许发放。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除获得保险福利费、政府特殊津贴以及按规定应得的薪酬外,不得再从本企业获得其他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任何工资性收入。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健全完善工资总额内部监督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虚增经营业绩套取工资总额,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从严调控其工资总额预算。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每年9月30日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上(无官方网站的在市财政局(国资委)网站)向社会披露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执行。
附件:瑞丽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瑞丽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68号)和《德宏州州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瑞丽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预算工资总额以市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效益增长决定增长范围、效率调节增长幅度、水平调控增长目标。即:
市属企业预算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1+工资总额预算增减率△T)
工资总额预算增减率△T=效益指标增减率△E×效率调节系数△e
二、工资总额影响因素
(一)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工资总额基数以市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
1.超提超发、计提未发工资总额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即当实发工资总额超过按工资决定机制清算的工资总额时,以清算工资总额为基数; 当实发工资总额小于按工资决定机制清算的工资总额时,以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
2.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经营发展需要等其他特殊事项情况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可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基数。符合条件的增人增资减人减资认定办法(仅指一般员工增减):增人情况企业需提供正式用人合同、党委和董事会决议,增人工资按当年实际就业月份计算,次年进行找补翘尾数。当年新进大专院校毕业生工资按照人社部门认定的上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从子企业调入或其他企业(单位)引进的人员工资按照上年度本企业在职平均工资核定。减人工资按本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减,当年以不在岗月份计算,次年进行找补翘尾数。
3.新建企业由企业提出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市国资委根据同行业同类别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年市本级监管企业实际工资水平核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4.本细则中的上年平均职工人数是指企业上年12个月一般职工人数的算术平均值。
5.市管企业负责人和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纳入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列,但不纳入工资预算增长基数,也不纳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效益指标增减率△E的确定
效益指标选取利润总额,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净利润或经济增加值。
利润总额是指预算工资总额进入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总额,须扣除通过批准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和债务重组的损益、非国家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损益等客观因素引起的变动及各级政府补助收入;企业研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润计算。
效益指标增减率△E=利润总额增减率

(三)效率调节系数△e的确定
效率调节系数△e由市属企业人工成本效率水平α和平均工资比较倍数β数值,依照调节系数表确定。
1.人工成本效率水平α
选择人均利润增长率作为人工成本效率水平指标。
人工成本效率水平α=人均利润增长率

2.平均工资比较倍数β
3.效率调节系数表△e
市属企业根据自身企业实际,照工资总额增长和下降联动关系相对应对等的原则查询效率调节系数表,从而确定效益调节系数△e。
|
平均工资比较倍数
|
效益指标增减率 |
效率调节系数 |
β≤1 |
1<β≤2 |
β>2 |
|
α≥100% |
△E≥0 |
△e= |
1 |
0.9 |
0.8 |
|
60%≤α<100% |
0.9 |
0.8 |
0.7 |
||
|
α<60% |
0.8 |
0.7 |
0.6 |
||
|
α≥100% |
△E<0 |
0.6 |
0.7 |
0.8 |
|
|
60%≤α<100% |
0.7 |
0.8 |
0.9 |
||
|
α<60% |
0.8 |
0.9 |
1 |
三、工资总额增减幅度
剔除客观因素影响后,市属企业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情况下,经计算出工资总额增减幅度△T取值区间为(-20%,20%),经市国资委审核认定,最高不超过30%。同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T≥0
1.当△T≥市级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时
市属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经计算出的工资总额预算增减率△T≥市级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时,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增长幅度可按大于市级工资指导线上线的实际增幅但不超过30%确定;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增长幅度可按大于市级工资指导线上线的实际增幅但不超过20%确定;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或高于全国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T按不超过市级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确定。
2.当0≤△T﹤市级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时
经计算出的工资总额预算增减率△T处于0≤△T﹤市级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时,△T按实际增长率确定。
对于亏损企业当年实现减亏且△T≥0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在企业承受能力范围内,△T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但按不超过市级工资指导线的下线确定。
(二)△T﹤0
1.剔除客观因素影响后,市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下降或国有资本减值幅度﹤10%且△T下降幅度﹤5%时,△T下降按实际降幅确定;如△T下降幅度≥5%时,△T下降按5%确定。
2.剔除客观因素影响后,市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下降或国有资本减值幅度≥10%且△T下降幅度﹤20%时,△T下降按5%-10%确定。
3.市属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在企业具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可按照20%确定。
四、工资总额特殊情况管理
(一)市属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专项任务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成效显著等特殊事项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二)市属企业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无特殊客观原因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后适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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