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财政局

瑞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瑞丽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事项权利责任清单(暂行)》的通知

浏览量:5779    作者: 日期:2023/3/28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0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德宏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694号)、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瑞政办发〔2017146号)及相关配套改革文件要求,切实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瑞丽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瑞丽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权利责任清单(暂行)》(以下简称《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单》中所列审批事项系瑞丽市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有关文件、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章制度、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州委、州政府、州国资委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基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作为出资人对市属企业提请前置性审核审批备案事项,不包括主动决定事项、直接任免、事后备案报告、监督检查、党群工作以及其他非出资人审批事项。

二、《清单》中所称市属企业均指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层面;所称重要子企业指市属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不足母公司净资产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四类。《清单》中未明确表示子企业的均不包含子企业,子企业相关决策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归于一级企业,由集团公司决定。

三、《清单》审批事项涉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或提前与企业沟通。

四、市国资委可根据部分企业具体情况调整审批事项,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五、各企业对市国资委审批事项执行情况应在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束后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应加强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各企业在向其他部门办理本清单以外事项需要市国资委出具意见的,可单独向市国资委请示。

七、瑞丽市国资委现行监管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市国资委将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或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印发后相关事项有调整的,市国资委将及时更新审批事项清单。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九、本通知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110

 [附件: 瑞国资〔2023〕 2号 关于印发《瑞丽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权利责任清单(暂行)》的通知

 [附件: 瑞丽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权利责任清单(暂行)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