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定《瑞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瑞丽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整体推进滞后,为切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绿色发展,以及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7〕42号)、《德宏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等文件要求,为建立健全瑞丽市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在开展成本调查测算、成本监审、成本监审座谈会、专家座谈会及民意调查基础上,制定本定价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共有九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制定农业水价的依据;第四部分是农业水价定价成本测算监审情况;第五部分是定价原则;第六部分是收费对象范围及价格标准;第七部分是相关要求;第八部分是对农业生产及农民收入影响分析;第九部分是执行时间。
三、做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请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用水协会、合作社等用水户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为下周期制定或调整收费政策提供详实的成本数据资料依据。
(二)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收费主体必须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监督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农业用水价格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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