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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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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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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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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证》,及时联系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检查,严防出现安全问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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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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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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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692)4126767,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ynxxgk.yn.gov.cn/M1/Index.aspx?int_DepartmentID=7581),电子邮箱:ynrlga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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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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