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公安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浏览量:11459    作者: 日期:2021/3/6
基本代码:
002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瑞丽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自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地方法规:《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992年1月31日云政发(1992)19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修改)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的《旅馆业安全设施鉴定表》,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坐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692)4126767,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ynxxgk.yn.gov.cn/M1/Index.aspx?int_DepartmentID=7582),电子邮箱:ynrlgaj@sina.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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