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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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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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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第三十七项“项目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全部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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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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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明知不符合设立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却许可的;符合公章刻制业开设条件,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
2.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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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七章。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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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692)4126767,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ynxxgk.yn.gov.cn/M1/Index.aspx?int_DepartmentID=7583),电子邮箱:ynrlga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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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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