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公安局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州、县)

浏览量:10964    作者: 日期:2021/3/6

    基本代码:
    006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瑞丽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第86号令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692)4126767,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414508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ynxxgk.yn.gov.cn/M1/Index.aspx?int_DepartmentID=7584),电子邮箱:ynrlgaj@sina.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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