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004
|
|
|
|
|
|
瑞丽市公安局
|
|
|
|
|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
|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销售企业的申请报告应予以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销售企业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之需补正内容,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即日),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部门领导审核审批,在1工作日内由公安机关制作并通过申请人领取许可书; 5.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及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
|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
|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
|
|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692)4126767,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ynxxgk.yn.gov.cn/M1/Index.aspx?int_DepartmentID=7584),电子邮箱:ynrlgaj@sina.com。
|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