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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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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州、县)
浏览量:11416 作者: 日期:2021/3/6
基本代码:
007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瑞丽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第86号令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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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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