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公安局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州、县)

浏览量:11416    作者: 日期:2021/3/6

      基本代码:
      007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瑞丽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第86号令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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