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公安局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浏览量:12646    作者: 日期:2021/3/6

    基本代码:
    013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瑞丽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联系,准予落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692)4126767,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ynxxgk.yn.gov.cn/M1/Index.aspx?int_DepartmentID=7582),电子邮箱:ynrlgaj@sina.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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