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公安局

出入境通行证(边境贸易事由)签发

浏览量:12624    作者: 日期:2021/3/6

    基本代码:
    017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瑞丽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正)第二十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可为其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第十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4.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5.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瑞丽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电话号码:(0692)4141690,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室,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瑞丽市公安局(http://ynxxgk.yn.gov.cn/M1/Default.aspx?int_DepartmentID=8726),电子邮箱:ynrlgaj@sina.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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