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公安局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浏览量:14364    作者: 日期:2021/3/6

      基本代码:
      02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瑞丽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十五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1)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2)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予以批准的; 3.应进行审核未进行审核的; 4.在审批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第三方利益的; 5.在审批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新建路2号瑞丽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治安大队窗口或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2号瑞丽市公安局禁毒大队。2、电话咨询。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联系电话:0692—4143978、4110668。3、窗口投诉: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2号。4、电话投诉:0692—4141080。5、纪检监察投诉电话号码:12389。6、网上投诉: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www.rl.gov.cn/gaj/)。7、信函投诉: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2号;邮政编码:678600。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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