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局暂扣的一批涉案款项予以公告如下,请以下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前往原办案单位办理有关核对处置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对所公示款项作为无主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 附件1:暂扣款公示清单]
[ 附件2:保证金公示清单]
瑞丽市公安局
2025年5月28日
(联系人:黄警官15208827081、邱警官1375923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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