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7〕2142号)和《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 号),推动我省天然气管输和配气价格改革,按照与改革方向相衔接的原则,统筹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化情况,决定适当降低我省居民生活用气临时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居民生活用气临时销售价格由现行3.31元/立方米下调为2.9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降低0.36元
二 、以上价格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价格政策,并及时做好抄表气量与调价政策衔接及居民用户预存燃气费用清算等工作。
三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5〕1746号),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由我局核定,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组织召开价格调整听证会基础上制定正式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云南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3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