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中心工作秩序,增强组织纪律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上、下班规定
(一)作息时间。中心考勤管理采取“考勤机”打卡签到,08:30-11:30 (上午)、14:30-17:30(下午)。具体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适时调整。
(二)违纪界定。凡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旷工者均属违纪行为,将定期通报。
1.迟到:未办理相关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打卡的行为。
2.早退:未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规定工作时间提前打卡离岗或未向办公室报备下班未打卡者。
3.旷工: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或下班时间未到而提前离岗,超过1—3小时(含3小时),记旷工一天。
(2)不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小时不满1天,记旷工1天;超过1天,按实际天数计算。
(3)请假期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4)职工患病在医疗期间,未按规定向单位提供诊断证明或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5)职工无正当理由超假或捏造请假理由骗取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6)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不改,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在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者,编制内人员提交纪检部门按规定处理,临聘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条 请假规定
(一)请假手续。各类请假(病假、事假、公休、探亲假等)由本人提出,填写《瑞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中心领导、科室负责人批准或签署意见,7天以上病假需持医疗机构证明,未经批准的各类请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批准权限
1.各类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
2.中心领导班子副职请假需要报中心正职批准;正职领导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离瑞外出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备。
3.中心领导、科室负责人临时离岗须告知办公室去向和时间,工作人员临时离岗须告知科室负责人去向和时间。
第三条 加班规定
(一)加班原则。
1.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经分管领导审批方可计入加班。正常工作日中18:00及以后方可开始计算加班时间。加班天数计算:3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的算0.5天加班;6小时及以上算1天加班;22:00-08:30期间加班算法:2小时及以上,4小时以内算0.5天加班;4小时及以上算1天加班。
2.加班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工作纪律要求与日常工作要求相同。加班不发放加班补助,在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视工作情况适时给予补休,亦可用来冲抵当年度的事假、病假、生育假等。补休假除连接春节前后时可以跨越周末计算外,其余时间均不可跨越周末计算。
(二)加班管理。
1.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处理。
2.按照“事先申请,事后不补”(特殊情况除外)原则,填写《瑞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交科室备案后有效,作为个人补休依据。
3.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进行处罚。
4.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者,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大会做检查等处理措施。
第四条 年休假规定
(一)职工年休假制度按照《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文)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四)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探亲假及报销规定
(一)探亲假的管理
职工探亲假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办发〔1981〕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1.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与其配偶、父母不在一起住,并且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能团聚的,方可享受休探亲假的待遇。
2.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3.工作未满一年、见习期、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4.休探亲假需向中心领导班子提出申请,经领导班子研判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休假。
(二)探亲假的期限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共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确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共20天。
4.休探亲假的假期,均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三)探亲假工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承担。
第六条 婚、丧、生育、育儿、照护、老年护理假规定
(一)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国家规定婚假为3天,云南省在此基础上增加婚假15天(原则上一次性休完)。
(二)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市内的给予3天假期、市外州内的给予4天假期、州外省内的给予5天假期、省外的给予7天假期。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三)生育假。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执行。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者(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可休假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5.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疏通术的,休假15天。
(四)育儿假。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五)照护假。根据《瑞丽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生育二孩以上的家庭,可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其中一方经单位同意每天可享有1小时照护假;生育三孩的夫妻其中一方经单位同意每天可享有2小时照护假。
(六)老年人护理假。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家中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凭医院住院证明,应当给予独生子女职工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七条 其他事宜
(一)请休假原则上不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不可抗力的事因除外。
(二)单次请休假需半天及以上,单次半天请休假连续不能超过2次,超过2次的均按整天计算请休假天数。
(三)休假,原则上优先休公休、补休假,其他假期按程序办理。
(四)除公休、补休、婚丧假外,其余休假都累计天数作为绩效核算、评优评选等依据。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中心办公室解释,视政策变化再作修订。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