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二、受理范围
本行政区矿业权
三、审批条件
(一)经矿业权人依法提出申请,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源规〔2020〕3号)规定:
(二)由县级负责出让登记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登记申请,其申请资料齐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通过受理审查的。
四、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瑞丽市新建路2号政府大楼7楼709室
办事窗口:瑞丽市新建路2号政府大楼7楼709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除法定节假日及当地民族节日)。
五、申请材料
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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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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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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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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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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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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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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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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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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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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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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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 |
1 |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4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采矿许可证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业务咨询地址:瑞丽市新建路2号政府大楼7楼709室
业务咨询电话:0692-4141386
投诉地址:瑞丽市新建路2号政务大厅3楼
监督电话:0692-4141535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153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新建路2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