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采矿权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 号)(三)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 9 种矿产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增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 2 种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 9 种矿产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以及除战略性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其他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二、受理范围
本行政区新设矿业权
三、审批条件
由县级负责出让登记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登记申请,其申请资料齐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通过受理审查的。
四、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瑞丽市新建路2号政府大楼7楼709室
办事窗口:瑞丽市新建路2号政府大楼7楼709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除法定节假日及当地民族节日)。
五、申请材料
新设采矿权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文件 |
份数 |
|
1 |
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2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3 |
采矿权出让合同 |
原件 |
纸质 |
1 |
|
4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
原件 |
纸质 |
1 |
|
5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6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
7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8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9 |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的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的平面图与剖面图 |
原件 |
纸质 |
1 |
|
10 |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
原件 |
纸质 |
1 |
|
11 |
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12 |
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13 |
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评估摘要、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14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15 |
联勘联审、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
16 |
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同意办理的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
17 |
转型升级方案或煤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采矿许可证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业务咨询地址:瑞丽市新建路2号政府大楼7楼709室
业务咨询电话:0692-4141386
投诉地址:瑞丽市新建路2号政务大厅3楼
监督电话:0692-4141535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153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新建路2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