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7〕3号
瑞丽市鸿河谷水上乐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KA7F05N
法定代表人:尹常雄
地址:瑞丽市勐卯镇团结村委会广拉一社177号-2
瑞丽市鸿河谷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4月21日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鸿河谷水上乐园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获得具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审批,于2017年2月开始动工建设,建设内容包括:海浪池区、漂流河区、滑梯群区、儿童戏水区、综合楼区、附属用房、公厕、停车场及配套的环保设施。现场检查时,项目综合楼框架结构已基本建设完成,漂流河区、滑梯群区基础工程已结束,正在安装滑梯设备及建设海浪池区及儿童戏水区,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17年4月21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7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4月27日下发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3号)、2017年4月2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建设的“鸿河谷水上乐园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在未获得具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审批前,不能擅自恢复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按总投资的1%计算)。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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