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思)

浏览量:11988    作者: 日期:2017/11/1

瑞环罚字〔2017〕5号

罗思:

身份号码:4428***********014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思源工艺厂

营业执照号码: 533102600142443

地址:瑞丽市勐卯镇姐岗村民委员会帕色村民小组

你经营的瑞丽市思源工艺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5月22日到你经营的瑞丽市思源工艺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瑞丽市思源工艺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于2017年1月将2间厂房用于存放鱼干,对存放的鱼干散发出的恶臭气体未采取任何有效恶臭气体防治措施,产生的恶臭气体违法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7年5月22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 5月29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29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5号)、2017年5月29日的《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排污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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