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7〕6号
董新艳:
身份证号码:5331***********264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醉美娱乐会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533102600000386
地址:瑞丽市瑞江路中段东侧
董新艳经营的瑞丽市醉美娱乐会所(以下简称“会所”)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6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到你会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会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具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审批,于2008年建设,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总投资约1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迪吧厅一间、KTV包间37间、停车场、办公区、职工宿舍等。
2、经瑞丽市环境监测站于2017年5月27日对该会所2个点位进行了监测,2个点位场界噪声分别为Leq=50.9、Leq=48.4,均超出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规定的夜间场界2类标准限值(Leq=40dB)。
以上事实有2017年6月6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6月5日瑞丽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瑞环监字[2017]第26号)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30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6号)告知你会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会所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会所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诉、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诉、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30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6号)和2017年7月4日的《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会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会所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其中,对你会所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按总投资的1%计算)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对你会所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0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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