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永明)

浏览量:11530    作者: 日期:2017/11/1

瑞环罚字〔2017〕7号

陆永明

身份证号码:5331***********417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景明木材加工厂

营业执照号码:533102600183296

地址:瑞丽市姐相乡大等喊村

你经营的瑞丽市景明木材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6月9日到你经营的瑞丽市景明木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瑞丽市景明木材加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厂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具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审批,于2005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2006年10月建设完成后投入生产,建设内容包括:地板条加工生产车间、综合办公室、木材原料堆场、成品仓库、职工宿舍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属于未批先建。

2、你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废木板条、木屑、锯木灰等),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露天堆放在厂区空地上,经雨水冲刷、浸泡后,部分锯木灰及浸泡产生的废水通过厂区内雨水管道违法排放至厂区后农灌沟。  

以上事实有2017年6月9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17年6月15日《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瑞丽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瑞环监字〔2017〕第28号)和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 6月19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7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厂于2017年6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瑞丽市景明木材加工厂关于从轻处罚的申请》,请求酌情考虑对你厂进行从轻处罚,经我局研究审查,认为你厂提出的鉴于在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改正,及时对厂区露天堆放的锯木灰、废木板条进行清理,设置了规范固体废物堆放场所,未对环境进一步造成危害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采纳并依法从轻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19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7号)、2017年6月19日的《送达回证》和你厂2017年6月23日《瑞丽市景明木材加工厂关于从轻处罚的申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75,000.00),其中,对你厂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按总投资的1.5%计算)处以罚款贰万柒仟元(¥27,000.00);对你厂未设置规范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处以罚款肆万捌仟元(¥48,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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