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7〕8号
甫爱华:
身份证号码:5330***********940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鑫企机械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3102600266456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勒金滇路23号
你经营的瑞丽市鑫企机械厂(以下简称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3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厂于1997年开始建设,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具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审批,现已建设完成,建设内容包括:总生产车间一间、办公生活区、固体废物暂存间、生产设备(零配件加工车床4台、切割机1台、电焊机、小型打气泵、焦化炉)等,属于未批先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加工机械设备的零配件,未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未安装降噪措施,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3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7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8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7日下发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8 号)、2017年7月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厂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4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375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新安路37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