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7〕9号
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3102100005896
负责人:李筛果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姐岗村委会帕色村民小组
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6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原厂址位于瑞丽市轻工业园区,于2014年12月搬迁至瑞丽市勐卯镇姐岗村委会帕色村民小组。经对你公司位于轻工业园区的旧厂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旧厂区未完全搬迁,仍在进行报废汽车拆解等经营活动,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发动机、废旧汽车零配件、废旧车架、轴承等未设置防渗漏、防流失等规范贮存场所,露天堆放在厂区内。现场检查时,旧厂区内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拆解报废汽车产生的废机油(危险废物代码:900-214-08)洒落在厂区未硬化、未进行防渗漏处理的地面上,造成环境污染;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铅蓄电池(危险废物代码:900-044-49)约2吨随意、露天堆放在旧厂区内。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6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0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9 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并主动要求放弃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10日下发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9号)、2017年7月10日《送达回证》及《关于放弃听证的说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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