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7〕12号
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772553665
法定代表人:谭中芳
地址:瑞丽市勐卯镇芒令村委会户岛村民小组芒广坝
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7月19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未按照环评要求处理后回用生产或用于旱季厂区原料堆放洒水抑尘,分别经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违法外排。
2、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洒落在临时堆放点地面上,地面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有效措施。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19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17年7月19日《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21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21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12号)和2017年7月21日的《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其中,对你公司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未按照环评要求处理后回用生产或用于旱季厂区原料堆放洒水抑尘,而是分别由违法设置的两个排污口排放,并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对你公司存在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洒落在临时堆放点地面上,地面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有效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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