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7〕20号
瑞丽市畹町瑞银选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6736032364
法定代表人:吴凤瑞
地址:瑞丽市畹町混板村九公里
瑞丽市畹町瑞银选矿厂(以下简称选矿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9月11日、9月14日到你选矿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选矿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选矿厂原名畹町云天有色金属选矿厂,于2000年开始建设,2003年1月28日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3年2月26日获得了德宏州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完成后即投入生产,2017年4月至9月,你选矿厂共加工原矿约500吨,产生成品锌精矿约150吨。现场检查时,你选矿厂处于临时停产状态。经核实,你选矿厂自建成投入生产以来,在进行铅、锌矿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尾矿)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的尾矿库,而是露天堆放在厂区内空地上,地面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处理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7年9月11日、9月14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选矿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 9月18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20号)告知你选矿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选矿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选矿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选矿厂于2017年9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17年9月30日在我局举行了听证会,会上你选矿厂提供了环境违法后整改情况的材料,并请求酌情减轻处罚。经我局研究审查,认为你选矿厂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对厂区露天堆放的固体废弃物(尾矿)进行清理,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采纳并依法从轻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18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20号)、2017年9月18日的《送达回证》、你选矿厂2017年9月19日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2017年9月22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17〕1号》和2017年9月30《瑞丽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选矿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选矿厂停止生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选矿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选矿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选矿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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