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7〕21号
刘志华:
身份证号码:4201***********876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相邦砂业有限公司
地 址: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索阳村民小组西侧
你建设的瑞丽市相邦砂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9月15日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建设的“瑞丽市相邦砂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开始建设,2017年1月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总投资约98万元。该公司建设内容包括:河道采砂、堆砂场、设备间和办公区等。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河道采砂、堆砂场、设备间和办公区均已建成。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17年9月15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2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19日下发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21号)、2017年9月1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建设的瑞丽市相邦砂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在未获得具有审批权行政主管部门环评批复之前,不能擅自恢复生产;
2、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98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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