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蔡运叠、谢庆双(瑞丽市蔡运叠废旧物资回收站业主))

浏览量:6357    作者: 日期:2018/2/27

瑞环罚字〔20181

蔡运叠、谢庆双(瑞丽市蔡运叠废旧物资回收站业主):

身份证号码:3303***********158(蔡运叠)

3326***********513(谢庆双)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蔡运叠废旧物资回收站

地址:瑞丽市勐卯镇姐勒村公所允当村43号

你经营的瑞丽市蔡运叠废旧物资回收站(以下简称你回收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14日到你经营的瑞丽市蔡运叠废旧物资回收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回收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回收站利用收购的废旧塑料编袋生产塑料颗粒,在清洗废旧塑料编织袋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外排至厂区旁水沟。经对你回收站产生的外排废水进行监测,发现你回收站外排废水中COD数据显示为:235mg/L、悬浮物数据显示为:221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中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8年1月4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瑞丽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瑞环监字〔2018〕第4号)和照片为证。

回收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8117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1号)告知你回收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回收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回收站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回收站主动要求放弃听证,视为自愿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117日下发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1号)2018117日《送达回证》2017年1月22日你回收站提交的《关于放弃听证的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我局决定对你回收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回收站立即停止生产,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万元(¥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回收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回收站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回收站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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