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乐琴)

浏览量:6067    作者: 日期:2018/2/27

瑞环罚字〔20182

刘乐琴(瑞丽市乐琴废旧塑料收购站业主):

身份证号码:5129***********841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乐琴废旧塑料收购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2MA6L4RLL84

地址:瑞丽市勐卯镇姐勒允当村157号

你经营的瑞丽市乐琴废旧塑料收购站(以下简称你收购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22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收购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收购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收购站建有2条废旧塑料瓶破碎生产线,其中1条旧塑料瓶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的塑料片清洗废水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措施,经网状格栅过滤后通过厂区后私设的排污口直接排入允当河,设有塑料片清洗废水排放口2个,均位于厂区后方。检查时,一个正在排放废水,一个暂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2018年1月22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和2017年1月23日《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收购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8125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2号)告知你收购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收购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收购站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收购站主动要求放弃听证,视为自愿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125日下发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2号)2018125日《送达回证》2017年1月31日你收购站提交的《关于放弃听证的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的我局决定对你收购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收购站立即停止生产废旧塑料片,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万元(¥6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收购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收购站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收购站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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