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6〕1号
陈小平:
身份证号码:4329***********910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畹町双旺再生纸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3102600232150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畹町混板乡九公里处
你经营的瑞丽市畹町双旺再生纸厂(以下简称纸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6月20日到你经营的纸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纸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畹町双旺再生纸厂正在进行生产,职工生活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通过纸厂内职工宿舍后方排污沟排入纸厂内池塘,排污沟、池塘未采取防渗漏处理措施,池塘内的废水自然蒸发和沉降。2016年6月20日,瑞丽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其结果显示为:COD:858mg/L,氨氮:5.17mg/L,SS:642mg/L,属于利用无防渗漏的沟渠、坑塘排放废水。
以上事实有2016年6月20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和6月24日的《瑞丽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为证。
你纸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 7月11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11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1号)、2016年7月12日的《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经营的纸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2016年8月10日前,完成对纸厂排污沟、池塘内废水、滤泥的清理,并对生活废水排污沟渠、池塘进行防渗漏处理。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纸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9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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