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6〕4号
瑞丽市综合粮油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3102MA6K40YT19
法定代表人:许士兵
地址:瑞丽市金泉路南侧
瑞丽市综合粮油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8月15日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瑞丽市综合粮油蔬菜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于2015年11月开始动工建设,现已基本建设完成,部分商铺已开始投入使用,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固定商铺、交易市场大棚、地磅房、公厕、管理用房、雨污分流管网、场区道路。检查时,项目正在建设供排水、供电相关辅助设施及对部分固定商铺进行装修,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16年8月15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22日下发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4号)、2016年8月2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对“瑞丽市综合粮油蔬菜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的建设,在未获得具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评批复之前,不能擅自恢复建设;
2、罚款人民币五千元(¥5,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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