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丽市昌世硅业有限公司)

浏览量:6301    作者: 日期:2018/9/10



瑞环罚字〔201813

 

瑞丽市昌世硅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N6EGA3U 

法定代表人刘振荣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委会汉弄村民小组 

瑞丽市昌世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9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瑞丽市昌世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对7号12500KVA工业硅冶炼炉进行炉底加深改造,使用炭素糊和煤焦油对炉底部耐火砖缝隙进行无缝衔接,炭素糊和煤焦油在加热、溶解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浓烟及刺激性恶臭气体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处理,以无组织的形式直接排放到大气环境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869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18621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621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13号)和2018621日的《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溶解炭素糊和煤焦油违过程中法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元(¥4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如发现你公司拒不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我局将依法报经瑞丽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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