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瑞丽贺闷分公司)

浏览量:5538    作者: 日期:2018/10/30



瑞环罚字〔201816



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瑞丽贺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MYUQ00T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地址:瑞丽市勐卯镇姐勒村民委员会贺闷村(轻工业园区)

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瑞丽贺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4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获得瑞丽市行政审批局审批,擅自于2017年7月开始对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旧厂区进行改造、整改,目前已改造结束,并投入运营,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对厂区正大门右侧地面进行硬化、加盖彩钢瓦顶棚,对厂区正中间道路进行硬化等。总占地约5亩,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主要包括仓库、办公室、拆解车间、废旧机动车及零部件存放场地等,总投资约400万元,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18年9月15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和《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919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919日下发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16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存在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8929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环罚字〔20181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

瑞丽贺闷分公司

送达地点

瑞丽市勐卯镇姐勒村民委员会贺闷村

(轻工业园区)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收件人签名(盖章)及收件日期

 

 

 

 

 

 

(与当事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达机关盖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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