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红)

浏览量:12055    作者: 日期:2019/1/23

瑞环罚字〔2018〕17


康红:

身份证号码:5329***********637

地址:瑞丽市新平村

非法转移废旧铅蓄电池环境违法行为一案,我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26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瑞江路文海货运信息部附近有车辆非法转运废旧电瓶,经瑞丽市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于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25日通过瑞丽市文海货运信息部非法转移废旧铅蓄电池55.113吨到昆明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2018年1026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5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1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将视你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25日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17号)和2018年125日的《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转移废旧铅蓄电池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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