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9〕6号
杨昌望(瑞丽市博伦洗涤中心业主):
身份证号:5331***********215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博伦洗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2MA6NC1XB7G
地址:瑞丽市勐卯镇团结村委会广拉村民小组70号
你经营的瑞丽市博伦洗涤中心(以下简称“你洗涤中心”)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2月25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监测工作人员对你经营的瑞丽市博伦洗涤中心(以下简称“洗涤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洗涤中心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8年2月25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2019年2月27日《监测报告(瑞环监字[2019]第10号)》为证。
你洗涤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 4月1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9〕6号)告知你洗涤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洗涤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洗涤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1日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9〕6号)和2019年4月1日的《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你洗涤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洗涤中心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洗涤中心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洗涤中心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洗涤中心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 15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375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新安路37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