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9〕7号
代运红(瑞丽市代运红洗衣店):
身份证号码:5190***********966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代运红洗衣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92533102MA6MH7L703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老城子东门二村
你经营的瑞丽市代运红洗衣店(以下简称“你洗衣店”)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3月4日到你洗衣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洗衣店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洗衣店洗涤床单被套产生的废水未配套建设有效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通过厂区内沉淀池沉淀后沿着排水沟直接排往厂区外排水沟,最终流入勐卯河。经瑞丽市环境监测站对你洗衣店产生的外排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洗衣店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06mg/L、氨氮:0.431mg/L、PH:9.2、总磷:1.28mg/L、总氮:1.26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7.667mg/L。其中PH、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4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3月5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2019年3月18日的《瑞丽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瑞环监字〔2019〕第12号)为证。
你洗衣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洗衣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洗衣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1日下发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9〕7号)和2019年4月1日的《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洗衣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洗衣店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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