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9〕13号
卢云(瑞丽勐典加油站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54G
负责人:卢云
地址:瑞丽市勐秀乡勐典村
你经营的瑞丽勐典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4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瑞丽勐典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加油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油站站内具有4个钢卧式储油罐,4个钢卧式储油罐都在使用,未进行双层罐改造或者建造防渗池。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14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和《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3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经营的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3日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9〕13号)和2019年6月4日的《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经营的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加油站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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