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9〕14号
袁晓春(瑞丽市袁晓春机制木炭厂业主):
身份证号码:5329***********318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袁晓春机制木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瑞丽市勐卯镇姐东村委会大飞海村民小组
你经营的瑞丽市袁晓春机制木炭厂(以下简称你木炭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28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建设的机制木炭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木炭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具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审批,于2014年12月开始建设,2015年6月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2017年12月停产,2018年6月对该厂进行了改建,总投资约40万元,现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主要建成内容包括制棒车间厂房、制棒机3台(新增1台)、木炭烘干机1台、炭化窑10个、锯末堆料区、生活区及新增烟尘处理设施1套。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28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木炭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5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9〕14号)告知你木炭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木炭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木炭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愿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5日下发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9〕1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木炭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木炭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木炭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木炭厂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木炭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7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375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新安路37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