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罚字〔2019〕10号
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923379
法定代表人:陈裕龙
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大路广州雅居乐花园公建1—楼
项目部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卯喊路南、规划CG1号东、团结路北侧
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 21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包建设的瑞丽市雅居乐飞海一期二阶段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20日夜间22时至23时45分,你公司未向瑞丽市住建、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未向附近居民公告,擅自对瑞丽雅居乐飞海一期二阶段项目 13栋第17层住宅楼楼板及框架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21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要求举行听证,于2019年11月27日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撤销或减免行政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认为你公司陈述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或减免行政处罚不予采纳,不同意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撤销或减免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25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9〕10号)和2019年11月26日的《送达回证》、2019年11月27日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19年12月13日我局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不同意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撤销或减免行政处罚款的通知》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州环境保护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9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375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新安路37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