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罚字〔2020〕56号
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971400996
法定代表人:马俊刚
公司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瑞章路旁帕色村
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0年6月2日、6月1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时产生的废水流入的坑塘未采取防渗措施,坑塘内废水自然蒸发和渗漏。
2.该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堆料场堆有河沙、公分石等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2日和2020年6月12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0年6月3日和2020年6月15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3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9月23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61号)和2020年9月24日的《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利用渗坑排放生产废水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
2、对你公司堆料场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堆料场产生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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