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2023〕36号 瑞丽市瑞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浏览量:3019    作者: 日期:2023/7/24

德环罚〔2023〕36号

 

瑞丽市瑞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896038072

法定代表人:张发杨

住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姐相镇暖波村民委员会弄焕村民小组180号

瑞丽市瑞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石、硅粉等生产物料在厂区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4日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执法检查现场照片和相关复印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5号)、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检查指出问题后及时整改,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