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罚字〔2023〕25号
瑞丽市环境卫生管理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102K39463390C
法定代表人:杨荣对
住所:瑞丽市卯喊路199号
瑞丽市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你站”)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对你站委托瑞丽市缤南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瑞丽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瑞丽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自动监控设施正在使用的试剂超过有效期。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3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5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瑞丽市环境卫生管理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瑞丽市城市环卫、绿化市场运营管理项目合同书》节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时限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24号)告知你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24号)、2023年7月1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鉴于你站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试剂超过有效期时间较短,及时整改,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现我局对你站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命令:责令你站改正违法行为,并加强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对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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