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23〕27号 瑞丽市大通实业有限公司大通加油站)

浏览量:3537    作者: 日期:2023/7/24

德环罚字〔2023〕27号

 

瑞丽市大通实业有限公司大通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6655194722

负责人:姚永源

营业场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路环岛德宏州物流中心旁

瑞丽市大通实业有限公司大通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号加油岛在作业时油气回收装置未开启。

2.3号和4号加油岛油气回收装置故障,无法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复印资料等为证。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加油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加油站于2023年7月12日递交了《瑞丽市大通加油站陈述申辩书》,提出从轻处罚或者不处罚。经核实,我局拟对你加油站作出处罚时,已充分综合考量你加油站在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改正,以及疫情影响等因素,对你加油站从轻处罚,你加油站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定免于处罚情形。我局不予采纳你加油站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定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4号)、2023年7月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3年7月9日瑞丽市大通实业有限公司大通加油站《瑞丽市大通加油站陈述申辩书》、2023年7月1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瑞丽市大通实业有限公司大通加油站陈述申辩的答复》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鉴于你加油站在检查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现我局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油站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加油站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