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23〕28号云南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览量:3572    作者: 日期:2023/7/24

德环罚字〔202328

 

云南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683681975E

法定代表人:王应升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瑞丽大道219

云南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4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对你公司景成畹町拌合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料区砂石料长期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4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复印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71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3712日递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请求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经核实,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时,已充分综合考量你公司在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改正,以及疫情影响等因素,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定免于处罚情形。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维持原定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7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41号)、20237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3712日云南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申辩书》、202371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辩的答复》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检查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718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