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23〕30号 瑞丽市洋旗加油站)

浏览量:3656    作者: 日期:2023/7/24

德环罚〔2023〕30号

 

瑞丽市洋旗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K7LG03W

投资人:段如香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姐勒村

瑞丽市洋旗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加油站在加油作业过程中配套建设的三个油气回收装置未使用。

2.加油站于2021年1月27日完成改造后投入运营,截止检查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3.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加油站产生的废柴油放置于厂区门口铁桶内。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复印资料等为证。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6号)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加油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申请听证。你加油站未要求申请听证,于2023年7月11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撤销处罚、免于处罚。经核实,你加油站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定撤销处罚、免于处罚情形,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加油站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定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6号)、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3年7月11日瑞丽市洋旗加油站《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3年7月1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瑞丽市洋旗加油站陈述申辩的答复》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你加油站在检查指出问题后及时整改,部分问题已改正,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现我局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你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对你加油站“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3.对你加油站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合计:对你加油站实施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油站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加油站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