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罚字〔2023〕31号
瑞丽市高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NAYJJ2Y
法定代表人:黄松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内20米规划路交叉口西南侧(瑞丽市侨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房)
瑞丽市高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事故池容积由2m3缩减至约0.5m3,并利用该危废暂存间贮存废旧电瓶,贮存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3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1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复印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递交了《瑞丽市高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关于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请》,请求免于处罚。经核实,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理由不符合法定免于处罚情形,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意见,维持原定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7号)、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3年7月13日《瑞丽市高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关于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请》、2023年7月1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瑞丽市高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陈述的答复》等为证。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检查指出问题后积极改正,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命令:责令你公司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行政处罚: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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