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罚字〔2023〕32号
瑞丽市大信隆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姚建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PD8LC58
法定代表人:姚建鑫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瑞宏路15号附407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1212
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湖盐路113号
瑞丽市大信隆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对你公司30万羽蛋鸡养殖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瑞丽市大信隆30万羽蛋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同步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医疗固废暂存间等环保设施,于2022年8月开始养殖,现养有蛋鸡约13万羽。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6日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复印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申请听证。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于2023年7月13日递交了《瑞丽市大信隆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请》,请求减免处罚。经核实,你公司“未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时,已充分综合考量你公司在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改正,以及疫情影响等因素,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理由不符合法定免于处罚情形,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意见,维持原定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1号)、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3年7月13日瑞丽市大信隆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市大信隆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请》、2023年7月1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瑞丽市大信隆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的答复》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检查指出问题后及时整改,现我局对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姚建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未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罚款。
2.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姚建鑫)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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