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819    作者: 日期:2025/7/3

瑞政办发〔2025〕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勐卯街道办事处,市直及省、州驻瑞各单位:

《瑞丽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市2025年度、2026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办法和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环通〔2024〕2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瑞丽市2025、2026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集中各方力量,以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为目标,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强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使我市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提高。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一)生态质量指标

1.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评价区林地、草地、湿地、农田、沙地等具有生态属性的用地面积占比情况。

2.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评价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情况。

3.生态质量指数。评价区由于生态系统类型不同而体现的生物栖息地质量差异。

4.重要生态空间连通指数。评价区重要生态空间斑块之间的整体连通程度。

5.水土保持指数。水土保持型县域的特征指标,评价植被保持土壤的能力。

6.水源涵养指数。水源涵养型县域的特征指标,指评价区各生态类型的水源涵养综合功能状况。

7.生态活力。生物多样性维护型县域特征指标,指评价区植被覆盖和水网密度情况。

8.重点保护生物指数。评价区内已记录的符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高等植物、哺乳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的物种数,用于表征评价区生物物种被保护情况。

9.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评价区内已记录的野生哺乳类、鸟类、两栖类和蝶类等生态环境指示生物类群所有物种的生物多样性的变化状况。

10.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评价区内监测样地地带性原生生态系统群落建群种生物量或生物个体数占样地生物量或个数的比例。

11.陆域开放干扰指数。评区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比情况,表征人类活动对陆域生态系统的胁迫程度。

12.自然灾害受灾指数。评区气象、地质、生物、生态环境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占比情况,表征自然灾害对生态系统造成的扰动。

(二)环境质量指标

1.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县域内国控、省控水质断面开展的监测中,监测结果符合Ⅰ至Ⅲ类水质的次数占县域内全部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地表水水质指数。根据县域内所有国控、省控水质断面监测数据,通过监测项目年均浓度值计算县域地表水水质指数。

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县域范围内国控、省控点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总天数的比例。

4.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根据县域范围内国控、省控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六项污染物浓度值,计算县域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5.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县域内评价结果为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的点位占县域所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比例。

(三)监管指标

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从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绿色低碳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工作组织情况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各项得分相加即为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

1)生态文明建设。县域开展国家及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创建。

2)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县域履行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3)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县域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4)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县级政府统筹资源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工作,依托各部门各类监测点和监测样地(线),推进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外来入侵物种及重要生物遗传资源本底调查,建立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指示物种清单,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长期监测和周期性调查。

2.环境污染防治

1)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为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县级政府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掌握重点污染源排放状况、强化污染排放监管,在县域内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并应对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3)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县域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4)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降幅、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升幅、粪污资源化台账建立情况和秸秆综合利用率升幅等七部分。

5)开展新污染物防治。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清单,县域在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调查,细化制定区域内重点管控新污染清单,并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3.绿色低碳发展

1)产业结构优化。通过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态经济体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来衡量经济增长同碳排放量增长之间的关系。

3)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将生态产品所具有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通过生态保护补偿、市场经营开发等手段体现出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

4)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县域在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4.城乡人居环境

1)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

3)绿美云南建设。包括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

4)城乡饮用水水质。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5.工作组织情况

1)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县级党委、政府印发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2)年度实施方案。县级政府每年年初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按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将年度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年度实施方案。

3)工作经费保障。县级政府保障评价工作开展所需资金,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资金、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监测、培训、自查报告编制及资料汇编等相关工作经费。

4)自查报告。县级政府编写年度自查报告、组织资料汇编、数据报送、现场核查协调配合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组织机构

成立瑞丽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专班,专班成员名单如下:

 长:温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寸宝得  分管生态环境副市长

 员:王    畹町边合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兼畹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尹以爽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永刚  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局长

何小鹏  市财政局局长

   市住建局局长

高洪军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市林草局局长

张迎红  市水利局局长

尹一莎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市统计局局长

王清厚  市卫健局局长

杜佳玲  市文旅局局长

   市工业和科技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勐卯街道办主任

   姐相镇镇长

   弄岛镇镇长

   勐秀乡乡长

恩控翁吏  户育乡乡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局长兼任,工作结束后专班自行解散。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工作专班决策、部署;组织协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成员单位编写自查报告;协调解决考核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职责分工

(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1.提供体现党政同责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材料;督促成员单位按时上报相关考核材料。

2.提供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部署开展县域生态考核工作的相关材料。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

1.提供产业调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

2.提供能够体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绿色发展情况)的工作总结。

3.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市财政局

1.填报考核年度县域生态功能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

2.填报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情况表,并提供考核年度经县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当年财政预算草案(含人大关于地方财政预算的决议;考核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表;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明细表等);提供考核年度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治理、资源保护方面的预算支出情况。

3.保障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经费,并提供相应凭证。

4.提供能够体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情况)的工作总结。

(四)市自然资源局

1.提供县域国土面积证明材料,负责本部门指标数据的审核和解释工作。

2.提供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情况材料。

3.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批复材料。

4.提供考核年度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相关材料。

5.提供能够体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工作总结。

(五)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1.按要求完成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数据的报送工作;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监督性监测、监察等运行管理材料。

2.提供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排污单位执法监管相关材料。

3.提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材料。

4.提供农村黑臭水体工作情况;提供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完成比例及证明材料。

5.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年度减排责任书签订与完成情况的认定。

6.提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完成上级下达指标情况,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的行政村数占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证明材料。

7.提供考核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资料。

8.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各单位报送的数据、资料和照片,并录入填报软件中,编写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审核上报。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提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证明材料,包含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及运行情况资料。

2.提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证明材料,包含乡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转运记录、相关处理设施(转运站、车辆等)建设资料。

3.提供瑞丽市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情况证明材料。

4.提供能够体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工作总结。

5.提供绿地覆盖率、绿化覆盖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率等指标证明材料。

(七)市农业农村局

1.提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材料。

2.提供外来入侵动植物和植物病原生物相关材料。

3.提供能够体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工作总结。

4.提供考核年度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相关材料。

5.提供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指标证明材料中的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值情况。

(八)市水利局

1.提供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治理情况。

2.提供美丽河湖创建情况,河(湖)长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结果等材料。

3.提供考核年度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相关材料。

4.提供能够体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工作总结。

(九)市林业和草原局

1.提供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2.提供考核年度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相关材料。

3.提供外来入侵动植物和植物病原生物相关材料。

4.提供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工作相关情况。

5.提供能够体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工作总结。

(十)市统计局

1.填报考核年上一年度全市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产业占比指标证明材料。

2.提供考核年上一年度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3.提供体现产业增加值变化情况的说明。

(十一)市文化和旅游局

提供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指标证明材料中的生态旅游收入情况。

(十二)市卫生健康局

提供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标证明材料及相关监测情况。

(十三)市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提供瑞丽市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指标证明材料中工业总产值及生态加工业产值情况。

(十四)各乡(镇)、街道

1.提供乡镇所在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等相关证明材料。

2.提供考核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项目材料。

3.提供考核年度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相关材料。

备注:各部门所提供的工程项目资料需包括:项目批复(任务下达)文件、资金拨付(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方案批复文件、项目验收文件或审计报告,未完成的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图片(项目实施前、中、后各1张)等材料。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组织制定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二)考核培训阶段

开展相关培训工作,明确各部门考核材料报送要求。

(三)数据收集阶段

各单位完成考核资料收集、报送。

(四)自查阶段

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编写年度自查报告,并将相关资料录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系统”,同时将填报数据生成、导出数据包刻录成光盘,连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市人民政府。

(五)数据上报阶段

市人民政府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等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版)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内重点工作任务抓好抓实,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做好相关材料的日常收集整理及联络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市财政局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万元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协同联动。县域环境质量考核是一项涉及面广、协作性强、业务要求高的工作,各指标之间衔接紧密。指标数据材料上报业务量大、任务重。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协作推进,切实保障此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严格对照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及时、客观填报数据,并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自然指标发生变化的,要说明总体变化情况。主要类型及变化原因,各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材料等需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核实。

(五)严格奖惩措施。对不按时、按质、按量落实工作任务和上报材料,影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或约谈,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况移交市纪委监委。

解读文件:《瑞丽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