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25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浏览量:1553    作者: 日期:2025/2/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

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实施云南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林资源〔2021〕7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林资源〔2021〕21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要求,结合瑞丽市森林资源现状、林木采伐申请及木材生产计划等实际情况,对2025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进行分解。现将有关采伐管理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十四五”限额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批准采伐总量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分解下达的限额,采伐限额要确保落实到林权所者手中,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分项限额不得串用,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全面推行集体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简易作业设计,国有林采伐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采伐作业设计。

二、提升林木采伐管理、强化保护发展森林资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坚持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切实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强化措施,依法监管,进一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服务站点

瑞丽市林草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政府办理所属辖区林农自留山、责任山、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审批及核发采伐许可证,开展采伐管理工作。

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林木采伐,市林草局负责办理采伐审批及核发采伐许可证,乡(镇)林业站配合市林草局开展采伐审批工作。

“非林业系统”(瑞丽农场、畹町农场)的林木采伐自行安排采伐限额,市林草局负责办理采伐审批及核发采伐许可证,行政辖区乡(镇)林业站配合市林草局开展采伐管理工作。

(二)坚持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加大公开力度

严格执行《云南省林木采伐公示办法》进行公示,让群众知情知晓,切实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乡(镇)林业站需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条件、程序内容公示(设固定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前需依法将林木采伐地块相关情况在采伐地块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公示,公示期限为七天。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需每月将集体(个人)林采伐限额数量、申请审批、采伐监管等情况通过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开。

(三)实行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

持有个人林木权属证明(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林木采伐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林地上的人工用材林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或面积不超过5亩的,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一年内一次申请采伐。

(四)取消集体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

为充分发挥林地生产潜力,最大限度发挥林地综合效益,集体人工商品林、“非国有”主体承包国有荒山以及国有单位在集体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取消主伐年龄限制。

(五)规范林木采伐技术

全面推行集体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简易作业设计。符合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一年内一次申请采伐不超过30立方米或面积不超过5亩,取消采伐作业设计。国有林采伐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采伐作业设计。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及队伍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天然林停伐政策执行不到位、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林草局要进一步细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加大对各乡(镇)执行情况的指导力度。加强乡(镇)林草职能队伍建设,安排森林采伐管理专职人员,强化政治思想教育,重视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干部职工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和业务水平。各乡(镇)要做好政策宣传与学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让社会各界和森林经营主体了解、支持森林经营的政策和要求。


    附件: 瑞丽市2025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


 

 

                            瑞丽市人民政府

                                                                 2025年220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瑞丽市人民政府